服務條款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冊使用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服務前,詳細閱覽以下規定。一旦您註冊為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會員或使用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所提供之任何服務,即表示同意並遵守以下所有規定。

退款政策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生鮮食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故不提供退貨服務。
商品配送到府後,請儘速檢視商品。一經拆封﹑食用或因消費者保存不良導致變質,恕不接受退貨的申請。
若外觀上稍有瑕疵,乃屬正常狀況,不影響其內在營養價值及品質,恕不接受退貨的申請。
若商品本身有嚴重缺失,或宅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毀等情形,請於24小時內聯繫我們。
請盡量保持商品的完整包裝,並請在聯繫我們時, 將發現缺失或毀損的商品照片(影片更佳),一併傳送以利存查。

遵守相關規定

您於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後,會員資格範圍僅限於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當您使用所提供之各項網路服務時,即表示同意並遵守該等網站之會員規範及當地之法律規定。 若您為未滿十八歲,應於您的家長(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規範之所有內容,方得使用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當您使用本網站之各項服務時,即表示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規範之所有內容。

服務簡介

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係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您各項網路資訊服務。您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的各項電腦設備,以及負擔接上網際網路的費用及電話費用。

基於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您同意於會員註冊時提供詳實的個人資料,並隨時更新過時或已變更之個人資料。
如果您提供的個人資料不實,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得隨時終止您會員資格及使用各項服務之資格。

使用者註冊義務 

使用者依本網站之指示完成註冊後,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將可享受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完整服務。

於註冊前,請先確認您已符合法律所規定之年齡限制,請同意遵守下列幾點事項:
(a)於帳號申請表中提供正確、現有且完整的個人資訊。
(b)隨時更新個人資料以確保每項資料均能維持正確、現有且完整之要求,若使用者提供錯誤、過時或缺漏之個人資料,或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認為使用者所提供之資料 為錯誤、過時或缺漏,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擁有暫停或終止使用者對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下轄所有服務之使用權。

會員規範的修改

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有權隨時修改本規範,並於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首頁及會員專區公告修改之事實與內容。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服務。

一旦於會員規範修改後繼續使用各項網路服務,則表示您同意並接受本規範之任何修改。

服務的停止與更改 

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有權隨時停止或更改各項服務內容,並無需事先通知您,對於停止或更改服務所可能導致之困擾、不便、損害,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不負任何責任。

會員帳號及密碼

一旦註冊完成後,您將取得一個會員帳號及密碼,並自行對此帳號及密碼之安全負完全責任。您同意不會將會員帳號轉讓或出借他人使用。若發現您的帳號遭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處理。

賠償責任限制 

對於您使用本網之各項服務、或因無法使用各項服務所致生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特別損害,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會員義務與責任

會員對於自行公布或透過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所公開、傳輸的一切內容負完全之責任。

會員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及國際網際網路相關規定與慣例。若使用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以外之網站,並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法令及網路慣例。

會員應同意並保證不公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資訊於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上,一經發現或檢舉,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有終止會員服務之權利。

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就會員行為是否符合本規範,有最終決定權。一經發現或檢舉違反本規範或任何法令,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得立即停止會員使用本網各項服務。

損害賠償 

對於因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所致生之一切實質損害、名譽毀損等,您同意對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受僱人及相關人員,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終止服務 

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有權單方終止您的會員資格。您若欲終止個人之會員資格,須以書面通知。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有權隨時結束各項服務,您同意並充分了解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並未承諾維持任何一項服務不停止或不中斷。

併購

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有權將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軟硬體、商業模式、以及用戶資料轉讓予併購者,而不用事先通知會員,或經會員事先同意。一經轉讓後,樂菲園水耕無毒蔬菜網站與會員間原有之權利義務關係立即解消。

一般規定

(1) 本規範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不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其他類似法規)為準據法。
(2) 就本規範涉及的一切爭訟,您同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本規範若任何一部份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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